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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盲人协会章程

发表时间:2008/12/1 21:53:30

(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盲人代表会议通过)

第一章 总则

    第一条  本会全称:中国盲人协会,简称:中国盲协,英文全称: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Blind,英文简称:CAB。

    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盲人的群众组织,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。

    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: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,反映盲人的特殊需求,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,弘扬人道主义,宣传、动员社会,理解、尊重、关心、帮助盲人,发展残疾人事业,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,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。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遵守公共道德规范。

    第四条  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。

    第五条  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。

第二章 任务

    第六条  任务

        (一)  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,密切联系盲人,反映盲人的意见和需求,沟通盲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,全心全意为盲人服务。争取和维护盲人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。

        (二)  团结、教育盲人遵守国家法律,履行应尽的义务,发扬乐观进取精神,自尊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立。

        (三)  促进盲人的康复、教育、扶贫、劳动就业、维权、文化体育、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(四)  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、盲文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,推动盲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、开发与推广、应用。对盲文出版、盲人按摩等具有盲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、建议、服务和监督。

        (五)  参与、举办与盲人有关的各类培训,推动文化扫盲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(六)  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盲人身心健康的文化、体育活动。

        (七)  在盲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。

        (八)  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(九)  通过地方残联,联系并指导地方盲人协会开展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(十)  代表中国盲人参加国际活动,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。

第三章  组织

    第七条  全国盲人代表会议

    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盲人代表组成。盲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:

        (一) 审议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,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;

        (二) 制定和修改中国盲人协会章程;

        (三)选举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;

        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   第八条 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,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。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须有盲人代表中2/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 第九条  名誉职务

    中国盲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,由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聘请。

    第十条  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

    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,负责贯彻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决议。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:

        (一) 选举主席、副主席;

        (二) 执行盲人代表会议的决议;

        (三) 向盲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;

        (四) 向盲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;

        (五) 检查、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;

        (六) 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  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 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人,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。选举时须有2/ 3以上的委员出席,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/ 3以上表决通过,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  办事机构

    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,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。

第四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  第十四条 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审议。

    第十五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经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    第十六条 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。

    第十七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