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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无障碍停车位管理办法发布,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将减半收费(转载)

发表时间:2023/4/20 9:48:07

日前,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、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、广州市公安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《广州市无障碍停车位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管理办法”)正式印发,自2023年4月18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

记者了解到,管理办法对全市无障碍停车位规范管理、专用标识、违规占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
将发放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

管理办法指出,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应促进无障碍停车位的便利服务,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,发放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。驾驶人不得冒领、伪造、涂改、买卖、转借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。

1、本人具有广州市户籍或广州市居住证、机动车驾驶证(准驾车型限C2或C5)、机动车行驶证(或配偶具有机动车行驶证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残疾类别限肢体残疾);

2、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。

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应当设置二维码防伪标识。为便利使用无障碍停车位,肢体残疾人在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时,应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,以供查核检验。

部分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减半收费

管理办法指出,属于公建配套设施的无障碍停车位,不得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管理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信息时,应注明无障碍停车位设置情况。

此外,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,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减半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。鼓励其他停车场经营者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收或减收停放服务费。

未按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位将被处罚

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指出,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:

1、未按照国家、省有关规定,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的。

2、对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行为未加劝阻的。

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《广州市停车场条例》等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处罚。

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《广州市停车场条例》等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处罚。


(转自羊城晚报·羊城派